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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后XX,男,1968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室,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5年4月10日在上海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后XX,于2002年10月30日在加拿大生育次女李XX。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后X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后XX、李XX随被告李X共同生活,原告后XX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各2,500元,至后XX、李XX各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上海市XX区XX号房屋归被告李X所有,被告李X于2010年1月24日之前给付原告后XX财产补偿款人民币547,000元;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原、被告欠案外人李XX债务250,000元由被告李X负责清偿;

六、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纠纷;

七、本案受理费4,600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后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收本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孙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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