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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5年10月21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2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文伟,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富、周遂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自1997年7月至2000年3月利用其丈夫张××担任唐河县X乡信用社信息员的便利条件,以年存利息6厘为诱,采取废旧存单、股票及打白条等手段,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常××、张××、孙岗村村民秦××、秦××等59人存款共计x元。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属悔罪表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自1997年7月至2000年3月,在其丈夫张××担任唐河县X乡信用社信息员期间,乘张××不在家之际,利用废旧存单、股票及打白条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8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常庄常××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2)1999年7月14日至1999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收唐河县祁仪六中教师朱××存款5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3)1999月7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秦××存款22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4)1999月8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秦岗东组村民秦××存款25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5)1998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小孔庄组村民孔××存款4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6)1999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王油坊小学教师王××存款3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7)1999年7月14日至1999年6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两次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南白庄组村民赵××存款5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8)1999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曲庄组村民陈××存款25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9)1999月3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X组村民韩××存款3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韩庄X组村民韩××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天台号组村民李××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张××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8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政府干部李××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8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王××存款9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2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王××,两次存款合计x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丁××存款52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焦××存款15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5月15日至1999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三次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刘××存款x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周××存款3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一初中教师秦×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两次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周××存款7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6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卫生院职工袁×,存款22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赵××存款337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张××存款95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李××(李××)存款36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4月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秦××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昝岗房云寺村村民白××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8年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昝岗房云寺村村民孔××存款32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8月6日至1999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两次非法吸收唐河县昝岗房云寺村村民刘××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7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张××存款65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张××存款14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3月26日至1999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两次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孔××存款26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8年12月19日至1999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三次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张××存款45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刘××存款9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4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孙××存款x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1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常××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8年5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曲××存款4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5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赵××存款x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娄××存款12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常××存款15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最1999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中心小学教师曲××存款2000元、刘××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42)1999年6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李××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郭××存款3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祝××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孔××存款4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孔××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2月15日至1999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两次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李××存款x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8年12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张××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8年12月19日至1999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三次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郭××存款69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2000年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六中教师谢××存款64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2000年1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李××存款x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和2000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四次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李××存款x元、张××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1999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赵××存款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2000年1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韩××存款5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2000年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谢××存款2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2000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张××存款9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2000年3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唐河县X乡X村民李××存款4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2000年3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唐河县X乡X村民赵××存款存10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x%2000年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唐河县X乡X村民陈××存款500元,经存款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即被害人常××、秦××、秦××、张××、牛××等59人陈述被徐某某以高息诱惑其存款后取款遭到拒绝的事实及经过;证人朱××、徐××、张××等人证实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经过;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存款凭据等相关书证均提取在卷佐证。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属悔罪表现,建议本院从轻处罚的理由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以采纳;其辩称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蕴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郑亚勤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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