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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砚诉济源市人民政府不服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2009年9月12日,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李砚对被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7日做出(2009)豫法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我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起的土地确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案先行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李砚对被诉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济源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被诉处理决定告知错误。李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砚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艺

审判员郝亚丽

审判员张艳红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常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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