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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不服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太奥高速B17标项目部。

负责人,李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上诉人在长葛市也无分支机构,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太奥高速B17标项目部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订立有协议一份,依照双方所签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甲方(王某乙)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并不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所以,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古绍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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