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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阿斯寻衅滋事案

时间:2001-08-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雷刑初字第52号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拿阿斯,女,彝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美姑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案于2001年3月29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转捕。捕前住雷波县X镇X村X组。现押雷波县公安局看守所。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刑诉(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拿阿斯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作莫、代理检察员易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拿阿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雷波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拿阿斯2001年3月8日在家务农时,手指受伤,经雷波林业局职工医院治疗未好。于同月11日到雷马屏监狱医院求诊。医生嘱其住院治疗,但其称经济困难,后只好门诊治疗。至27日,医院经患者同意后为其做手术,在手术中吉拿阿斯拒不配合手术,医生只好将其手指残存组织缝合。后被告人吉拿阿斯及其亲属以“右手上肢疼痛,不能活动”、“医生看不起彝族”等为由,多次纠缠医院,尔后又采取连续三天睡在该院院长家门前,使其无法上班;到护士办公室谩骂;在院长办公室守候并将门摔来摔去等手段多次在该院纠缠,使医务人员无法正常上班,病员不敢正常就诊。至2001年2月21日,经鉴定被告人吉拿阿斯手指伤患,不属医疗事故技术责任。同月27日,在雷波县卫生局主持调解下,由医院付其3000元,并免去其所欠治疗费450元,了结此事。但被告人吉拿阿斯于2001年3月26日下午,又再次来到医院纠缠,并称其已服毒药,要死在医院、死在院长家门前等威胁该院。其亲属也随后赶来,砸坏黄某长家的门等物,殴打其妻张兰,造成医院监管工作混乱,医生无法正常上班,病员无法正常就诊、休息,使一原定于当日做手术的病员无法进行手术。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4项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的指控证据有:现场照片;证人证某;医疗事故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被告人吉拿阿斯辩称:我没有去医院闹,没有摔过院长办公室的门,没有去黄某长家找过他。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8日被告人吉拿阿斯在家务农时,不慎将右手手指砸伤,经雷波林业局职工医院缝合治疗,后于2000年3月11日到雷马屏监狱医院治疗,医生嘱其住院治疗,因其称家庭经济困难,后在门诊为其治疗,至同月27日在征得患者同意后,为其进行手术,术中被告人吉拿阿斯拒不配合,医生只好将其手指残存组织缝合。后被告人吉拿阿斯及其亲属以“右手上肢疼痛,不能活动”、“医生看不起彝族”等为由,多次纠缠医院,尤为严重的是在2000年12月25日至27日连续三天前往医院纠缠黄某全院长,并睡在其家门口,使其无法出门上班;在2000年的一天,上班时间前往医院护士办公室无理纠缠,并坐在该办公室外接待病员的专用凳上高声谩骂,使医务人员无法上班,病员不能正常就诊;在2000年的另一天,被告人吉拿阿斯上班时间再次前往该院,将院长办公室守住,态度蛮横,无理取闹,并将办公室的门噼啪作响地摔来摔去,致医务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以此要求医院赔偿。后经雷波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吉拿阿斯手指伤患,不属医疗事故技术责任。但雷马屏监狱医院迫于无奈仍以调解方式,于2001年3月15日付给被告人吉拿阿斯3000元,并免去其所欠医疗费450元,了结此事。被告人吉拿阿斯收钱后又再次于2001年3月26日下午2时40分前往监狱医院纠缠滋事,并称已服毒药,要死在医院,死在黄某全院长家门口,威胁该院进行闹事。其亲属也随后前来,并扬言要铲平医院,动手砸坏黄某全院长家的门窗,殴打其妻张兰。致该院监管工作混乱,医生无法上班,病员无法就诊、休息。使该院原定于当日上午为病员曲哈阿咪作“胃大部切除术”的手术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雷马屏监狱医院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现场拍照;雷波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此次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技术责任;调解协议书;雷马屏监狱医院及西宁工委、西宁镇政府关于吉拿阿斯扰乱医院工作、生活秩序的经过证实材料;证人商某某证实吉拿阿斯2000年3月11日开始来院就诊,建议她住院治疗,但其称没有钱,只好门诊治疗。后经患者同意为其进行手术切除坏死组织,手术中患者不同意切除,拒不配合手术,3月28日吉拿阿斯前来医院纠缠,此后每个月都到医院来闹,有时来一次,有时来闹几次,每次睡在院长办公室、外科办公室、护士办公室、门诊手术室这些地方,还到黄某全院长家去闹过4次。2001年3月26日她自称服了毒药,要死在医院,并睡在办公室门口及黄某全家门口滋事,后其亲属赶来在医院大吵大闹,打了黄某长的爱人,砸了黄某长的门,由于吉拿阿斯闹事致使曲哈阿咪胃大部切除手术无法进行,一周后才得以手术的证词材料;证人黄某某证实、证人李某甲证实每次吉拿阿斯到医院来,外科的医生都不敢到办公室上班,因为她一来就坐到办公室吵闹,不走……,其余证言与商某安所作证言基本一致;证人蒋某证实,其中有一次吉拿阿斯将院长办公室的门摔来摔去,弄得“噼啪”作响,声音很大,态度也很蛮横,还有一次她在护办室外接待病人的凳子上坐起乱骂,声音相当大。证人张某证实,2000年12月25日至27日,吉拿阿斯来我家门口守我爱人黄某全,连续守了三天,使我爱人不敢出门上班。证人李某乙、曾某某、尹某、王某丙证实吉拿阿斯在医院吵闹,严重影响了他们休息的证词;证人阿某阿候证实吉拿阿斯来医院闹事使其妻曲哈阿咪不能按期手术的证词;证人任某某证实那天由于吉拿阿斯的影响,周围病房的病人无法休息,而且当日晚来了一个胃大部切除的病人,第二天必须做手术,主刀医生被她这么一闹,无法做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拿阿斯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吉拿阿斯在庭审中提出的没有去医院闹,没有摔过院长办公室的门,没有去黄某长家找过他们辩护理由,经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因而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拿阿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29日起至2002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彭忠

代理审判员王某菊

代理审判员商某权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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