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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地豪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育涛,国银律师事务所濮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高某集团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X号海特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玉堂,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濮阳市地豪置业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濮阳市地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育涛及被上诉人中国高某集团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玉堂到庭参加诉讼。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怡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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