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国显,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乙,男。

上诉人张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三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中,张某诉称2010年9月9日其与张某宝签订了《砖厂买卖协议》,张某宝将原购买李宗广的位于新店乡X村北头的彩砖厂,以4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原告。协议生效后,2010年10月2日上午,三被告将原告砖厂门前的道路挖开一条大沟,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道路原状,赔偿经济损失x元。

原审认为,原告张某虽然与张某宝签订了《砖厂买卖协议》,但该协议并未说明该砖厂的土地权属问题,三被告也不认可原告承包三被告的土地,并对该宗土地的权属有异议。根据相关规定,对土地争议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诉讼费1200元,退回原告张某。

张某上诉称:三被上诉人断上诉人出路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的土地租金已向原彩砖厂老板主张某利,且判决已生效。上诉人购买彩砖厂自然包含土地租赁使用权。原审认定本案属土地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道路原状,赔偿经济损失x元”,显系侵权纠纷,原裁定把案由定为相邻关系纠纷,又认为本案是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李光红

代理审判员张某强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