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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封丘县畜牧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琦,周建设,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云某某,该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子卫,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封丘县畜牧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9月23日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补交各项保险金;3、支付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改制等导致职工群体性下岗、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整体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金、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等而引起的纠纷,应由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等手段统筹协调,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素芳

审判员张景平

审判员刘永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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