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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39岁。

指定辩护人韩建业,河南省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韩建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因兄亡,想娶嫂子费××被拒绝,产生杀害费××的想法。2009年7月11日18时许,西峡县X镇X村上南组村民费××到自家的菜园里采摘豆角,被告人王某某尾随其后到菜园里,将费××摔倒在地、腿压身上,用携带的剥羊刀朝费××腹部、颈部猛扎数刀杀害,又将尸体拖拉至附近核桃树下用草遮掩后逃离现场。2009年7月12日12时40分许,西峡县公安局米坪派出所民警在米坪镇X路段设卡将逃窜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费××是被锐器刺伤颈部、腹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王××、王××、王××、周××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鉴定结论及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某系限定责任能力,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兄死亡,怕其嫂费××改嫁后带走侄儿、侄女,便想娶其嫂为妻,遭到费××的拒绝,王某某即产生了杀害费××的想法。2009年7月11日18时许,费××到自家的菜园里采摘豆角,被告人王某某尾随其后到菜园里,将费××摔倒在地、腿压身上,用携带的剥羊刀朝费××腹部、颈部猛扎数刀,致其死亡后,又将尸体拖拉至附近核桃树下用草遮掩后逃离现场。2009年7月12日12时40分许,西峡县公安局米坪派出所民警在米坪镇X路段设卡将正在逃窜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费××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腹部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经南阳市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被告人王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责任能力。

费××的父亲费恩法、母亲辜秀连,女儿王××、儿子王××及法定监护人王××(系王××、王××的祖母)、王某良(系王××、王××的叔父)均表示不提起民事赔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我哥死了,我想和我嫂子过,她不愿意,我怕她改嫁了把侄儿侄女都带走,就想杀她,但是一直没有机会。

昨天天快黑的时候,我看见我嫂子费××拿着篮子去菜园,我就拿把剥羊刀跟着她到了菜地。那剥羊刀是我父亲活着的时候买的,是绿色塑料把的单刃刀,有筷子那么长。

我嫂子在摘豆角,我喊“嫂子”,她朝我瞪瞪眼没理我。她拿着篮子要走,我就过去用左手抓她头发,她开始喊叫,我把她按倒在豆角地里,一条腿压着她,右手拿出剥羊刀朝她肚子上乱戳,她肠子都流出来了,还在乱动,我就在她脖子上又戳了几刀,她不喊不动了。我就拽住她裤腰往地头的塄子下拉,把她的裤腰拽开了,裤头也撕烂了。后我拽着她头发拉,把她拉到花生地头的塄子边,推到塄子下边。我也跳下去,我个子高,怕有人看见我,就跪到地上,把她的胳膊、腿和头顺直,头朝沟里,脚朝沟外,放在核桃树底下,在旁边拽了一些黄某盖在她的头上、肚子上和腿上。

我到河边洗洗手,刀掉到水里了,我捞出来别在裤腰里,顺着公路往西峡走,为了躲汽车我藏在路边的一个草窝子里,起来的时候发现刀不见了。我顺着公路走了一夜,第二天早上捡了条裤子套在外面,把带血的衣服反过来穿上,装成是个“二球(傻子)”。今天晌午头的时候,公安局的人在路上拦住问我叫啥,我就骗他们说了个假名,说我是四川人,准备去西峡钢厂盖房子,后来他们就把我抓住了。

我杀费××时穿衣服是深蓝色的上衣和蓝色牛仔裤,还有一双黄某鞋,外面套的裤子是我今天捡的。我嫂子穿的是白色的半截裤,上面穿个短袖,忘记啥颜色了。

前天下午我睡觉睡不着,想着我伯(父亲)死了,我嫂子又和成娃好,会把我侄儿侄女带走,就想杀她。我也没跟谁说过我想杀我嫂子的事儿。

我用刀戳我嫂子脖子时,我左手大拇指划个小伤口,我布衫上沾有血,裤子和鞋上有血我没有注意。

我家一共有两把剥羊刀,一把绿色刀把的,一把白色刀把,我是用绿色的那把刀把我嫂子杀了的,后来也不知道掉到哪儿了。

2、证人证言

(1)王××的证言

今天晚上八点多,孙祖术给我打电话说××(王××)的老婆费××让杀了,人死在马沟,于是我报案了。我怀疑是他小叔子王某某干的。王某某是个光棍,还有些弱智,他哥王××死后,他想要他嫂子,嫂子不同意,他就有意见,费××跟男的说话他就骂人。

(2)王××的证言

今天下午我妈去地里摘豆角,我小答去给周××干活。七点多我去地里找我妈,见菜地踩的不成样。我叫上奶奶还有王××等人一起去菜地找。后来找到我妈,他们说她肠子都流出来了,身上有血,人已经死了,我害怕没敢过去看。昨天晚上和今天早上我妈还跟我说过不想待在这个家里了,不想看见我小答王某某,想出走。我小答神经有点不正常,说话结巴,门牙掉完了,平时我妈跟别的男人说话,他就会骂人家。昨天下午他出去之后就没有回来过,他穿着蓝黑色中山装,牛仔裤,脚上穿着黄某鞋。我妈穿着紫色短袖、马裤和紫色拖鞋。家里有砍柴刀和剥羊刀,剥羊刀在我小答那儿,是绿色胶把儿的,有筷子那么长的单刃刀。

(3)王××的证言

下午六点多她(费××)跨个篮子出去了,七点钟左右我和孙女王××到地里找,见篮子在地里放着,有一串脚印一直到地南头地塄边,有一道印子滑下去,我叫王××等人过去。他们在地塄下边找到费××的尸体,说肠子都流出来了,让我先回去照顾孙子了。

下午五点多,我小儿子王某某出去后就没有回来。他小时候得脑膜炎脑子坏了,说话不清,性不全,平时也不咋出去,不怎么跟人交往,与家人关系挺好。

我家一共有两把剥羊刀,一把绿色把的,是铁刀,长十几公分,刀刃比较薄,一把是银色把。王某某当天走的时候穿着蓝长袖和牛仔裤。

(4)王××的证言

昨天下午六、七点钟我在放羊,听见河沟方向两声又高又尖的声音,是从秧田地传来的,费××和王××的菜地都在那儿,离我有一二百米,我往那个地方看也没发现啥情况。王某某大家都叫他“性不全”、“二杆子”,不识数不认钱。

(5)王××的证言

昨天七点多费××的婆子妈来让我帮忙去找费××。我和几个邻居一起去了,发现豆角地上踩的比较乱,看到费××的两只拖鞋在花生地扔着。在菜地下面河沟堰旁一个核桃树下的地上看到两只光脚,身体被乱草、树枝盖着,我心里一惊,估计费××出事了。我等又过来几个人之后才把她身上的杂草树枝掀开,她肠子露在外面,满脸血,已经没气了。王某某是费××的小叔子,智力有点低,但知道娶媳妇,干农活还可以,平时跟着他爹妈生活,至今没结婚。

(6)周××的证言

王某某多次给我打小工。昨天和今天都没有见他来。他说话结巴,不识字和数,平时也不会花钱,不熟识的路会走丢,工钱都是我直接给他父母了。我们在一起干活,民工开过玩笑说“你哥死了,你把你嫂子娶了算了”。他笑笑说“人家漂亮,能会跟我”。有时候他还说想把侄儿留下他养活,让他嫂子另嫁。

(7)张××的证言

昨天晚上八点钟左右,我和王××等人一起去找费××。王××在草堆下面发现一双人脚,我到跟前把草掀起来看见费××的下身衣服被撕烂拖到膝盖一下,没见内裤,上身衣服揽到乳房下面,肚子左右两边各有一个洞,肠子都流出来了,脸上身上有好多血,仰面朝上,头朝西南,脚朝东北。我就让人赶紧报警。她和王某某关系不和,因为王某某自从他哥死后他想跟他嫂子过。这个人智力低下,说话不清楚,但是精神没什么问题。他对跟他嫂子有接触的人都很反感。昨天早饭的时候,可能是七点多钟,我看见费××提了一篮豆角出去了,王某某吸着烟跟着她,过了一会儿,他眼翻着好像很不愿意的样子回家了。

(8)白××的证言

我是子母村的治安主任。昨天上午米坪派出所通报了桑坪镇X村的命案。开完会上午十一点多钟我走到秧田口附近发现有个身穿蓝色西服,黑色裤子的人跟悬赏通告上的王某某很像,比照片上年纪大,人比较瘦,眼大,牙快掉光了。我跟踪了一段时间后确定就是照片上的那个人,就跟派出所民警王某打了电话。十几分钟后,米坪镇派出所别所长和王×还有野牛村治安主任王××一起过来把他抓住了。到了所里以后,见他上身西服右下襟有血,下身裤子里面还有一条蓝色裤子。

(9)王××的证言

我常用王某某家里的剥羊刀,帮忙给人杀羊。刀总长五、六寸,刀把短,刀把是白铅或者白铁皮,不生锈,刀尖有点半圆,刀看着有点黑。

x%王××的证言

王某某是我小兄弟,我大兄弟王××死后,王某某曾说他想和他嫂子一起过,我就劝他以后不要再提这事。后来他也就没提过,他对侄子侄女都很好,也没听说他和费××有啥矛盾。

x%余××的证言

今天(2009年9月9日)上午我在中湾道班牌下往西300米的公路旁的草丛中发现一把刀子,我怀疑是王某某杀人用的,就报案了。是一把绿色胶把的剥羊刀,长约20多厘米,比筷子长些,是单刃的刀。

3、鉴定结论

(1)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结论:死者费××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腹部失血性休克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王某某上衣左侧前襟上的血迹,裤子左裤腿上所检出的血迹是费××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说明一份,说明对死者费××阴道内未检出人精斑。

(4)南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

鉴定意见,王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责任能力。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现场勘查情况:

费××菜地东西宽5M,南北长17M,北侧为豆角地,向南有一行白菜地,再向南为花生地,观察可见,在豆角地西南角有三角架倒伏,地面有践踏痕,相应的豆角叶面及地面有血泊。以豆角架倒伏处为参照物,向南在花生地里有一宽60CM,长91CM的拖痕至花生地地边,相应地面上花生叶杆向南倒状,沿拖痕行5M处发现一沾泥的女式黑色左脚凉鞋,凉鞋西南x花生叶地面有一处(x)的血泊,该血泊向南4.5M发现另外一支沾泥的女式黑色右脚凉鞋。凉鞋东1.5CM花生地地边地面发现一处(x)血泊。由此向南为一高2.5M土坎,对应坎边缘长的草向下倒状,草叶有血迹,坎下西侧为王某定的玉米地,在该玉米地东边沿坎下东南侧1.5M处有一棵核桃树,核桃树北0.8M坎下地面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头西脚东,仰卧状,两只胳膊卷曲至胸前,身体上盖有黄某等杂草,拨开杂草可见:尸体上穿紫色短袖,下穿蓝色马裤退至大腿,部分肠子外露。核桃树东侧黄某等杂物有被拨的痕迹,核桃树3M有东西向流淌的小渠。(附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5、物证、书证

(1)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一份,显示从现场植物叶子上提取血迹及提取被害人心脏血。

(2)西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二份(显示从王某某身上提取带有血迹的上衣和裤子各一件,另有黄某鞋一双和皮带一条;从王××家中提取银白色刀具一把)

(3)西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提取余世勤发现

的蓝色胶把刀具一把)

(4)被害人费××的死亡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1)报案证明一份。

(2)桑坪派出所民警别建勋、王某、袁延飞出具的抓获王

长江、找到作案刀具的情况说明四份。

(3)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4)辨认笔录三份(王某某辨认杀人、抛尸、丢弃刀具地

点,辨认逃跑途中睡觉地点,辨认作案刀具)

(5)西峡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

证实王某某左手大拇指指甲根部有一横形约1公分、深达皮下的创口。

上述证据,由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系限定责任能力,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焦怡琳

审判员王某金

审判员王某京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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