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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17人与郭某某相邻关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方双根,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燕琦,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相邻关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王某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燕琦,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建东小区X号楼业主大部分是平顶山煤业(集团)八矿选煤厂职工,1996年厂里将该楼作为福利房分配给了包括原、被告在内的职工,2004年经过房改,业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幢楼居市场中心,人员往来嘈杂,给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最近位于一楼四号的被告将房屋北面对外的窗户打成了门,要将住宅房改为商业用房,广大楼上住户对此都表示强烈反对,纷纷到厂里要求制止被告的行为。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正在大家对此不安之时,被告又在楼房的西面将阳台和屋内的门包括墙体都打了,扒开了一个更大的门,而且不顾楼上住户的阻挠,连夜强行施工安装了卷闸门,垒了台阶,只等择期开业。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住改商行为、拆除违章改造部分,恢复楼房原状。

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理由是在诉状中用的是推测语言,这说明利害关某将要发生,但现实中没有发生。二、原告所诉不实,被告的房屋并没有住改商。三、被告改住房不是承重墙,是附属结构,没有影响别人,也不可能造成危害。本案的陈某某与三楼王某生都把过墙拆除了。即使该楼存在隐患也不是被告造成的。四、该楼存在隐患,是地下室常年积水造成,不是被告改房造成。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的房屋位于本市卫东区建东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郭某某,该房产处在一层,建筑面积80.74平方米,个人产权比例100%。该撞楼是居民住宅用房。十七名原告和被告都是本市卫东区建东小区X号楼的业主,

经现场勘查,被告郭某龙所有的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处在十六中西街X街交叉口东南角一楼。该房的北面和西面进行过改造,北面的窗户改成了一个可以出入的门,西面的阳台也改造成了一个比较宽的门。两个门的下面距外边路面0.5米左右,两个改造门的下面都放了可以上下的铁楼梯,目前尚未做商业之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改建设施、恢复房屋原状。被告认可其对房屋进行了改造,但并不是为了经商之用。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某。本案中原、被告均为X号楼的住户,应当共同维护其居住环境。十七名原告都是该幢楼房的业主,被告的改造使整幢楼外观产生变化,影响了该幢楼的整体结构,对十七名原告的生活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整幢楼住户也就是有利害关某的业主,所以原告主体资格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郭某某对房屋外墙进行了改造,这种改造已经改变了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损害建筑物的外观和整体结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的行为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合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告对此行为应负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所有的建东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改建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

案件诉讼费80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国奇

审判员张冯现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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