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蔡某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X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费某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4日、27日,原、被告分两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塑料管和防渗膜产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被告要求,向其所在的西平县、泌阳县建设工地供应了价值x元的塑料管和x元的防渗膜,运费某8776元,以上三项共计x元。截止2008年8月,被告先后支付货款x元,剩余货款x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某。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实际已支付货款x元,未付货款金额为x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

被告辩称,被告原欠原告货款x元,后被告以银行汇款方式先后支付原告货款共计x元,对剩余的x元货款,应原告主动要求并经双方协商,被告将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被告的x元工程款转让给了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该x元债权转让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为两清,被告已不欠原告货款。另外,原告供给被告的防渗膜质量不合格致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并导致被告的工程款不能按期结清且被扣款和罚款,被告要求原告尊重事实并予以赔偿。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4份,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对账单1份,证明经对帐,截止2008年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平舆县,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内容明显对被告不利。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证明2份、收据1份,证明的内容分别为:“证明西平县宏业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同意从我公司工程款中(系西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一期工程—防渗工程)转付给长葛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元),属我公司欠长葛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防渗膜(管)款。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8月14日”、“证明我公司下欠长葛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防渗膜(管)余款待西平县垃圾处理厂一期工程—防渗工程验收决算后2008年底付清。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8月14日”,收据的内容为“收据今收到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来西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一期工程—防渗工程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元),凭此据换正式发票。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8月14日”,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套上述债权转让的凭证(共计x元),由原告持该凭证向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索要该x元,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为两清,被告已不欠原告货款;2、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系复印件)、原告工作人员孙发宪于2008年11月21日出具的金额为x元的收条1份(系复印件),证明的内容为“证明2008年11月21日长葛宇龙管业有限公司孙发宪从我公司领走(平舆货款)壹拾伍万元整,是经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领走的西平县垃圾处理厂防水(防渗)工程款。特此证明。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9月29日”,该组证据证明上述x元债权转让后,原告从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x元;3、证人郭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卖给被告的防渗膜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1,原告称其没有收到被告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至于原告从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的x元,是被告让原告去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的;对证据3,原告称两个证人均系被告职工,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属实。

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对其证据2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1,虽然被告提出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平舆县且合同是格式合同,但被告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因原告对其证据2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1,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已收到该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3,因证人均系被告的职工,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0月2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4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塑料管和防渗膜。4份《产品购销合同》的第七条均规定:“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期限:按合同第二条随车验收,如有异议,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第八条均规定:“结算方式及期限: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给被告共计价值x元的货物。2008年1月4日,经双方对账,截止2008年1月4日,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x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2008年11月21日,经被告同意,原告从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x元,该x元系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剩余货款x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被告主张:“对剩余货款x元,应原告主动要求并经双方协商,被告将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被告的x元工程款转让给了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该x元债权转让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为两清,被告已不欠原告货款。”即被告主张其已将支付剩余x元货款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并无原告已同意该债务转移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原、被告在4份《产品购销合同》的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期限)中均规定:“按合同第二条随车验收,如有异议,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主张原告的防渗膜质量不合格,但却未向本院提供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告的防渗膜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于2008年11月21日从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的x元,被告的证据2显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该x元是“平舆货款”也是“经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领走的西平县垃圾处理厂防水(防渗)工程款”,且原、被告均主张该x元系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因此,本院确认该x元系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原、被告在4份《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中均规定:“款到发货。”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全额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过错,其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货款x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请求损失自双方对帐之日起计算,原告的请求并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损失应自双方对帐之日即200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元并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自200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辛季涛

审判员李某奇

代理审判员马军平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伟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