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与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4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西乐嘉路X号春暖花园K座。

负责人陈某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花城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花城支行职员。

被告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荣建大厦X楼B座。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广州市新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镇农业银行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诉被告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新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新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诉称:1999年9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了编号为:(略)的《银行承兑汇票契约》,契约约定,原告向被告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永亿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出票日期1999年9月16日,到期日期2000年3月12日。同时约定,申请人(永亿公司)应于到期日前无条件将应付票据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如不能足额交付票款的,承兑银行对不足额部分的票款转为逾期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编号为:99年承保字第X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广州市新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亿公司)对永亿公司的上述票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逾期本金、罚息、承兑银行因申请人拒付票款而造成的损失及承兑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自签订之日起至2002年9月16日止共三年。《银行承兑汇票契约》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9年9月16日签发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永亿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汇票到期后,永亿公司并无清付票款,原告扣收履约保证金60万元以清偿票款,剩余54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永亿公司从2000年3月13日开始拖欠利息至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04年9月20日,共拖欠利息5,030,851.54元,新亿公司也无履行相应的连带担保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上述契约、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永亿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归还票款义务并拖欠利息,新亿公司亦没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1、判令永亿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2000年3月13日起计至欠款还清日止,暂计至2004年9月20日的利息共计(略).54元);2、判令新亿公司对永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略)的《银行承兑汇票契约》;2、编号为99年承保字第X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3、编号为(略)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粘单;4、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借方传票、委托收款借方凭证;5、农行广州市三元里支行向被告永亿公司发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缴票款催收通知书》;原告于2001年11月28日、2002年4月15日、7月10日、10月1日向被告永亿公司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原告于2002年7月10日、2003年4月10日、7月10日向被告新亿公司发出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6、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文件(编号为粤农银营发【2000】X号)。

被告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被告广州市新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1999年9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三元里支行(下称三元里支行)与被告永亿公司、新亿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略)的《银行承兑汇票契约》,约定由三元里支行向永亿公司签发收款人为广州金宝利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600万元,汇票号码为(略)。出票日期1999年9月16日,到期日期2000年3月12日。同时约定,申请人(永亿公司)应于到期日前无条件将应付票据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如不能足额交付票款的,承兑银行对不足额部分的票款转为逾期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新亿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2年9月16日。同日,三元里支行与上述两被告签订编号为99年承保字第X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新亿公司对永亿公司的上述票款承担独立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连带交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契约》第一条规定的票款;连带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契约》第五条规定的逾期本金、罚息、承兑银行因申请人拒付票款而造成的损失及承兑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自签订之日起至2002年9月16日止共三年。《银行承兑汇票契约》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三元里支行依约于1999年9月16日签发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永亿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汇票签发后,在广州金宝利工贸有限公司、广东建盛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资源开发公司、北京市开源信金属材料经营部、青岛港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之间进行了连续的背书转让。汇票到期后,三元里支行向委托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翟山分理处支付了票款。但永亿公司并无依约清付票款,三元里支行扣收履约保证金60万元以清偿票款,并将剩余540万元依约转为逾期贷款。之后,永亿公司一直未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新亿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00年9月24日,三元里支行向两被告发出《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缴票款催收通知书》,向两被告追收拖欠的票款540万元及利息,两被告分别盖章予以确认。2000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下发粤农银营发【2000】X号文件,将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三元里支行与白云支行重组成原告,原三元里支行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重组后,原告分别多次就上述债务向两被告进行催收,两被告均盖章予以确认,但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追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三元里支行与两被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契约》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是各方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三元里支行依约签发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据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永亿公司未按期将应付票据款足额交存三元里支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新亿公司在永亿公司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下,没有及时履行担保义务,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粤农银营发【2000】X号文件,原三元里支行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及承担,对此两被告是明知的,且并未表示反对,故原告主张三元里在本案中享有的权利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契约》第四条的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交付部分的票款转作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因此,原告以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永亿公司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涉及款项已转为逾期贷款,故对于该款项所产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原告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亿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理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其对永亿公司拖欠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理,对其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0年3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广州市新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新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永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略)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某晖

代理审判员胡小兵

代理审判员陈某彬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少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