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城执行942-2号卖受人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执行字第942-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4月22日,依法委托福建省思进拍卖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进行第二轮拍卖被执行人占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区X街道南门居委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8C幢X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1999)字第x号】。2011年6月7日,买受人林明鹤(公民身份号码(略))在竞拍中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占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区X街道南门居委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8C幢X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1999)字第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明鹤(公民身份号码(略))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明鹤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林明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乙武

执行员陈某乙贤

执行员陈某乙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扬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执行 裁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