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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6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X路X街X号101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地址:广州东风中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地址:广州市东山区X路X-X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红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泽广,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职员。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曾某某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在2005年8月20日之前还清至还款日的逾期欠款本息,暂计至2005年7月21日,逾期的本金为9424.39元,逾期利息为(略).89元,具体欠息金额按《楼宇按揭合同》、《楼宇按揭合同延期还款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

2、在2005年8月20日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1999年3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与上诉人曾某某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1999年12月30日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延期还款协议书》。

3、在2005年8月31日之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6905元,律师费1700元。

4、上诉人不履行上述第1、2、3项的任何一项时,被上诉人有权要求提前解除《楼宇按揭合同》、《楼宇按揭合同延期还款协议书》,要求上诉人提前还清全部欠款,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X街X号705房屋所得款中优先受偿。

5、二审案件受理费6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淑芬

代理审判员胡炜东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朝晖

书记员符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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