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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男,28岁

辩护人孟某乙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及其辩护人孟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酒后在河底乡X村小学门口遇见骑摩托车路过的高洋,孟某前和高洋说话中因言语不和引起撕扯,期间将高洋腹部剌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甲对被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酒后在河底乡X村小学门门口遇见骑摩托车路过的高洋,孟某前和高洋说话中因言语不和引起撕扯并殴打,后高洋腹部被剌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高洋因锐性暴力致腹腔穿透、剑骨骨折、胃网膜血管断裂及腹腔大量积血,为重伤。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方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x元,原告表示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笔录

证实2009年1月26日17时许,在河底乡X村小学门口孟某甲酒后见到高洋,二人说话中言语不和发生打架并用脚互相跺对方,后看到高洋躺在路边。

2、被害人高洋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

证实2009年1月26日下午5时许,在河底乡后坡小学门口,高洋等人遇到孟某甲,二人言语不投互相推扯。高洋被推倒在地,发现肚子上被刀刺伤流血,高洋认定自己是被孟某甲动手致伤的,因为发现自己流血前其他人离的较远。

3、证人张伟强询问笔录

孟某甲和高洋二人说话不合,你拉他,他拉你,我赶紧上去拉他们,我将孟某甲拉开,就看见高洋倒在地上,肚子上开始流血。……(两个人在一起撕扯的时间)可快,不到一分钟,我看他们打架就上去拉住孟某甲衣服将他拉开。……我看见他们打架,孟某甲将高洋推倒在地,我上前去拉孟某甲,拉开后回头见高洋肚子上流血了。

4、证人高磊磊询问笔录

“孟某甲和高洋二人在开玩笑,孟某甲说我上次打电话你怎么不接,高洋说我啥时间没有接你电话。这时过来一辆农用三轮车,我就转身推摩托车给农用三轮车让路。当我推摩托车转身回来以后,我看到高洋蹲在地上用手摸着肚子。高洋并说让我赶紧打120,我就看到高洋的手摸的地方流出来了血。”

5、证人张利锋询问笔录

2009年1月26日大约是晚上8点钟,我睡在床上和他(孟某甲)聊了大约3个小时。他对我说他跟高洋两人打架,你推我,我推你,两人同时倒地,刀子不知从哪出来,刺到了高洋肚子。……他说他们倒地后,高洋被刀刺伤了。孟某甲没有给我讲是谁把高洋刺伤的。

6、证人吕小涛询问笔录

高洋就从车上下来,孟某甲就拉着他胳膊到路边说,孟某甲问高洋:“冬天我给你打电话咋不接。”高洋说“我啥时间没接。”,为这几句话,他们两人就互相推扯了起来,我看见孟某甲连推高洋几下,他们互相又骂了几句,高洋就捂着肚子蹲下去,我和张伟强过去把他拉起来,撩起高洋衣服见鲜血直流,我们就赶紧打120,我就骑车到卫生院叫车。(孟某甲和高洋在推扯时)只有他们两人在推扯。高磊磊和张伟强在一起说话。

7、有关照片

证实高洋当日所穿的衣服被划破,高洋腹部受伤。

8、洛宁县公安局鉴定书

证实,被害人高洋因锐性暴力致腹腔穿透创,剑突骨折,胃网膜血管断裂,腹腔大量积血,为重伤。

9、被告人身份证明

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洛宁县X乡X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因言语不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方已赔偿原告人损失,原告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予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轶文

审判员辛洁

审判员吕高洁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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