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某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母。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宗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黄某宇及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8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索要见面礼金660元,其他礼金144元,当月又见大面给付被告2600元,其他财物款576元。2009年农历正月看好,被告向原告索要礼金款6000元,其他财物款497元。2009年农历10月被告向原告要棉花100斤,价格1000元,后又索要送贴礼金4000元,又要其他财物合计463元。2009年农历八月份被告要其他财物400元,手机一部价值500元。照相花费900元。2009年清明被告又要其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共计x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x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2008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双方约定农历2009年腊月初二举行结婚典礼,原告以种种理由不回家,擅自解除婚约,多次发短信对被告侮辱、诽谤,给被告精神上造成严重打击,患精神失常症,经多方治疗花费6000余元。订婚时被告给原告买衣物花费1830元。因为婚约解除,被告将购置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物打折处理,损失x元。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失常症治疗费、精神损失费x元,及财物损失x元,共计x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9年正月原告给付被告看好款6000元,同年农历10月原告给付被告棉花50公斤,看好款4000元。2009年腊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被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接受原告较大数额的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被告的婚约已解除,所附条件未成就,被告继续占有原告彩礼款没有法律依据,考虑当地风俗,应适当返还。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等费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彩礼款75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宗朝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晓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