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景山学校分校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枝辉,北京市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剑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罗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3月1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枝辉,被上诉人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10月17日,李某某随学校组织到八大处公园秋游,乘坐北京八大处富斯特滑道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斯特公司)的滑道下山时,购票时一并购买了保险1份,该保险凭证上显示保险费为1元,流水号为“x”,人保北京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加盖了业务专用章及骑缝章。因坐滑道过程中出现碰撞事故致李某某受伤,先到石景山医院做了简单缝合,第二天又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上颌骨、颧弓骨折”,2007年10月18日至同年10月31日在该院住院手术治疗,期间由该院在全麻下进行“左颧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08年8月4日至同年8月14日,在该院住院手术取出钛板。2009年2月6日,距离事发近1年半,经医院诊断,虽然手术比较成功,创口愈合好,但仍然给面容留下了影响,即“左侧眼下区微小肿,鼻唇沟稍变浅”。2009年3月3日,李某某将富斯特公司和北京市八大处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起诉至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请二被告连带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失抚慰金x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9966元、营养费6000元、医疗挂号费107元、学费等其他经济损失x元、鉴定费用3000元,共计x元。诉讼中,根据李某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4月2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李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庭审质证后,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2009年6月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富斯特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医疗挂号费、学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鉴定费3000元由李某某承担,诉讼费1350元由富斯特公司承担。2009年7月7日,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李某某购买门票时同时购买的保险凭证,形成了李某某与人保北京分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经李某某数度交涉,人保北京分公司与石景山人保公司反复推托,不提供与富斯特公司的保险合同单号,导致李某某无法办理赔偿申请,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北京分公司给付保险金x元;2、诉讼费由人保北京分公司承担。

李某某一审时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保险凭证,证明保险合同成立;证据2、滑道票复印件1张,由八大处公园及富斯特公司提供,是旅游服务合同凭证;证据3、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由治疗医院提供,证明治疗情况;证据4、医疗费用单据,由治疗医院提供,证明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超过5000元;证据5、鉴定结论,由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证明伤残程度及相关护理情况;证据6、民事调解书,由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供,证明人身损害事实及赔偿情况;证据7、住院费用明细2份,证明实际发生医药费共3.2万余元,远远超过5000元。

人保北京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对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李某某已经从富斯特公司得到了全部赔偿,故人保北京分公司不再进行赔偿。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李某某属十级伤残,未达到比例表规定的伤残标准,故不应获得伤残赔偿金。

人保北京分公司在一审时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证明李某某的残疾程度不符合比例表中的伤残等级,比例表规定七级以上进行赔偿。

经该院一审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李某某提交的全部证据及人保北京分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7日,李某某随学校组织到北京市八大处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管理的八大处公园秋游,欲乘坐富斯特公司经营的滑道下山,购滑道票时一并购买了保险1份,支付保险费1元,取得保险凭证1张,流水号为x,人保北京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加盖了业务专用章及骑缝章。因乘坐滑道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先后到石景山医院及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上颌骨、颧弓骨折”。2007年10月18日至同年10月31日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发生住院费x.65元,由富斯特公司支付。2009年3月3日,李某某将富斯特公司及公园管理处起诉至该院,在审理期间,根据李某某的申请,该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某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李某某构成十级伤残。2009年6月3日,经该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富斯特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医疗挂号费、学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x元。

另查,李某某购买的保险凭证上正面记载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x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购票进入缆车/滑车内至离开缆车/滑车时止(当日有效)。反面记载有保险事项说明,内容为:本保险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可获得条款约定的相应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治疗的,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x&z4%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此外保险凭证背面还记载了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并注明:以上保险事项说明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系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向各保险公司下发(银发[1998]X号),1999年,保监会下发保监发(1999)X号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继续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一直延用至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仅规定了七级残疾等级(最x%赔偿比例),七级以下残疾未作规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在乘坐滑道时,购买了人保北京分公司作为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此李某某与人保北京分公司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并且合法有效。李某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当理赔。人保北京分公司以李某某已经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为由拒赔,与法相悖,其抗辩不能成立。李某某住院冶疗费用达x余元,远超于保险金额,故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当全额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金5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对此应尽说明义务。一方面,本案中的保险凭证“保险事项说明”中只列明了上述保险条款的名称,没有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即保险公司对保险范围没有进行明示;另一方面,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自被保险人购票进行入缆车/滑车内至离开缆车/滑车时止(当日有效),因此,虽然保险事项说明中注明了“以上保险事项说明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但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时间和条件自己查阅、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故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具体内容未尽说明义务。虽然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但从公平原则出发,本案中人保北京分公司对李某某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x元,伤残程度十级,故人保北京分公司应x@o61)%的比例支付残疾赔偿金。综上,李某某要求人保北京分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其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人保北京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某保险赔偿金1万元;二、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北京分公司给付李某某保险赔偿金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重要免责条款,事先没有明确向投保人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人保北京分公司所示的给付比例表属于列举式条款,不能涵盖全部人身伤残,保险合同也没有规定将该表所列以外的伤残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某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保险责任条款中所称的“给付比例”属于保险行业的专门术语,普通人并不理解该术语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评定标准和赔偿金数额的标准进行计算。

人保北京分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道路交通事故和本案事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故,保险业是根据事故不同所设定保险,在每个保险的设定和赔偿中单独计算和核算出现残疾或者其他的伤害情况应该怎么赔偿,不能以同一标准来进行互换或者互为理由。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标准和保险公司的伤残评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两者并不相同,性质不同,设定也不同。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确认,一审时人保北京分公司曾经向法庭提交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上述条款李某某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乘坐滑道时购买了人保北京分公司作为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李某某与人保北京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李某某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依据本案所涉保险凭证上保险事项说明的内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及其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虽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七级以下残疾的赔偿比例未作规定,但是,因为李某某与人保北京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保险事项说明中只列明了上述保险条款的名称,没有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投保人也没有合理的时间和条件自己查阅、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因此,人保北京分公司对保险条款具体内容未尽说明义务,其给付比例表中对于七级以下伤残未规定赔付金额比例的规定,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未尽到合理的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对本案的投保人无效,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当对李某某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因合同中并无相关规定,其给付比例表中最低七级伤残的赔付比例x%,一审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根据其伤残十级的程度,判令人保北京分公x%的比例支付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李某某称应当按照通用的理解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标准,本案中人保北京分公司与李某某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人保北京分公司并非侵权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人的标准不同,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应适用于本案。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李某某负担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已预交五百八十八元,其余五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一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罗静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康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