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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挪用公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4月28、6月22日、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1年10月7日以郑铁检公刑撤诉[2011]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我院提出对被告人马某犯挪用公款罪案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郑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的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岩

审判员李磊

审判员付红伟

二O一一年十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慧玲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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