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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涂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8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西宁,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敬泽,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碧,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碧,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碧,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与被告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翔燕公司)、朱某、涂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西宁,被告金翔燕公司、朱某、涂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鑫港公司起诉称,金翔燕公司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认可的国内机票代理人,并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签订了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鑫港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为350万元。为此,鑫港公司与金翔燕公司签订了担保与反担保协议,朱某、涂某向鑫港公司出具反担保函。至2008年11月,金翔燕公司拖欠机票款x.07元。鑫港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经过多次追讨,金翔燕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扣除保证金后,金翔燕公司尚欠赔付款x.0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金翔燕公司偿还欠款x.07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朱某、涂某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金翔燕公司、朱某、涂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金翔燕公司答辩称,金翔燕公司没有违约的事实。金翔燕公司没有拖欠机票款,且鑫港公司提交的履行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

被告朱某答辩称,朱某的担保责任是以金翔燕公司有违约事实为前提,而金翔燕公司没有任何违约事实的存在,因此鑫港公司追究朱某的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涂某答辩称,朱某的担保责任是以金翔燕公司有违约事实为前提,而金翔燕公司没有任何违约事实的存在,因此鑫港公司追究涂某的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4日,鑫港公司与金翔燕公司签订了担保与反担保协议,约定:鉴于:(一)鑫港公司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在中国实施代理人计划的指定担保单位;(二)金翔燕公司为取得并保持国际航协在中国实施代理人计划中的代理人认可资格,特申请鑫港公司为其与国际航协签署客运销售代理协议提供保证担保;(三)作为条件,金翔燕公司向鑫港公司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反担保;(六)本协议中所称反担保为金翔燕公司向鑫港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以及由金翔燕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股东向鑫港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经鑫港公司要求,金翔燕公司向鑫港公司提供的其他法人企业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双方一致达成如下条款:1.1鑫港公司为金翔燕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国际航协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1.2鑫港公司为金翔燕公司承担的最高担保额度为350万元。1.3金翔燕公司选择如下方式向鑫港公司提供反担保:金翔燕公司按鑫港公司提供担保额x)y71向鑫港公司交存保证金70万元,同时由金翔燕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占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向鑫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1鑫港公司收到金翔燕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并与金翔燕公司签订本协议后,按照国际航协核定的担保额度,向国际航协出具担保函正本,为金翔燕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提供有效的、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2.2一旦国际航协向鑫港公司发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索赔通知,即视为金翔燕公司履行主债务的期限已届满;鑫港公司根据担保函的约定,在接到索赔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在担保额度内按索赔金额如数给予支付。3.1金翔燕公司按本协议第1.3条的约定向鑫港公司交存保证金并提供金翔燕公司反担保人以其财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保证金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鑫港公司所有。保证金的担保期间为交存之日起至鑫港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处置之日止。3.2金翔燕公司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1)鑫港公司按国际航协索赔通知向国际航协支付的担保金;(2)因金翔燕公司违约给鑫港公司造成的索赔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3.3鑫港公司向国际航协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后,或金翔燕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鑫港公司损失后,鑫港公司有权首先以保证金抵偿其损失,并就不足部分向金翔燕公司及其他反担保人继续追偿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6.4金翔燕公司应当及时赔付因其违约造成鑫港公司的经济损失。

同日,朱某、涂某向鑫港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内容为:鑫港公司:根据金翔燕公司与贵公司签署的担保与反担保协议的约定,我们已知悉上述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全部内容,愿意就该协议项下金翔燕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向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特此向贵公司出具本反担保函如下:一、我们承诺,一旦金翔燕公司发生违约,我们将与金翔燕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并于贵公司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贵公司赔付。二、本反担保函项下的反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根据国际航协的索赔通知所实际支付的担保金扣除金翔燕公司交存保证金后的余额;以及因金翔燕公司违约而给贵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三、反担保期限为两年,自贵公司因金翔燕公司违约而履行担保与反担保协议项下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上述协议签订后,鑫港公司依约向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2007年12月10日,鑫港公司出具的(国内客)字第x号、航协代码x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载明:根据国际航协代表航空公司与金翔燕公司所签订的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应金翔燕公司要求,鑫港公司特此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额度:最高支付金额350万元;担保人责任义务:金翔燕公司执行代理协议过程中,在对国际航协开账结算计划提供的中性运输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中,因自身责任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并无力偿付时,担保人在接到受益人书面通知七日内应立即如数给予支付;担保期限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8年12月1日,国际航协向鑫港公司发出际协客字第2008-X号索赔函,内容为:金翔燕公司在参加国际航协BSP运作过程中,于2008年10月发生银行透支,至今未能在国际航协限定的时间里还清欠款。目前,金翔燕公司欠款额达x.07元;根据金翔燕公司在贵公司办理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的有关条款,请贵公司协助国际航协为航空公司办理在保函担保额度内的赔付。

2008年12月24日,鑫港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归还了金翔燕公司所欠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x.07元。扣除金翔燕公司向鑫港公司交存的保证金70万元,金翔燕公司尚欠鑫港公司x.07元。金翔燕公司至今未将该款返还鑫港公司,朱某、涂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鑫港公司提交的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反担保函、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索赔函、欠款明细表、进账单、确认函,金翔燕公司提交的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鑫港公司与金翔燕公司签订的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及朱某、涂某向鑫港公司出具的反担保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保证人鑫港公司依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向国际航协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依约有权首先以保证金抵扣垫付款,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债务人金翔燕公司追偿。金翔燕公司应当给付鑫港公司剩余垫付款。故本院对鑫港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担保与反担保协议,金翔燕公司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因金翔燕公司违约给鑫港公司造成的索赔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金翔燕公司未及时给付鑫港公司垫付款,给鑫港公司实际造成了利息损失,鑫港公司依约向金翔燕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亦予支持。朱某、涂某就担保与反担保协议项下金翔燕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向鑫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权人鑫港公司向国际航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朱某、涂某依反担保函对金翔燕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鑫港公司要求朱某、涂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金翔燕公司、朱某、涂某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八十三万八千八百零六元零七分,并赔偿利息损失(自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朱某、涂某对被告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某、涂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涂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二十三元,由被告广州金翔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涂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崔玲玲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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