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a,女,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a,男,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林a,女,系被告妻子,住××。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原告宋a诉称,2009年7月21日,原告和被告经由案外人上海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居间下,就坐落于上海市××的房屋买卖达成合意,房价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4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09年7月31日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定金为20,000万元。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就上述房产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被告叶a辩称,被告于2009年7月21日在案外人A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在某某地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被告多次催促A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与原告在某某地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A公司未做答复也未提供原告的联系方式,致使签订合同事宜拖延至今。被告并未违约,是原告一直未能按照约定至某某地签订买卖合同,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a于2009年12月18日前向原告宋a返还定金20,000元,并补偿原告12,000元。
二、原告宋a与被告叶a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宋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寨华
书记员殷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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