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
被告上海x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巫小莉,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诉被告上海x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丹红独任审判。
原告胡x诉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补缴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2、补缴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差额;3、支付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9月9日的延时加班费差额776.26元;4、支付2008年9月1日至9月13日的工资1112.69元;5、支付“代通金”2831.21元;6、支付2008年9月13日至2008年11月7日未开具退工证明所造成的损失1920元;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26元。
被告上海x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处理。
经审理查明,上海x起重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了2006年3月13日至2006年5月24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被告为原告办理了2006年6月19日至2008年9月19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007年12月,原告与上海x起重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原、被告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2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工资为1500元。原告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至2008年9月13日。2008年11月1日,原告去被告处,被告要求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原告不同意。2008年11月8日,原告去被告处办理了离职手续,被告为原告开具了退工证明。2008年11月4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1、补缴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2、补缴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差额;3、支付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9月9日的延时加班费差额776.26元;4、支付2008年9月1日至9月13日的工资1112.69元;5、支付“代通金”2831.21元;6、支付2008年9月13日至2008年11月7日未开具退工证明所造成的损失1920元;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26元。2009年8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嘉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9月份工资人民币900元、对原告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x起重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又申请撤回对该第三人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x人民币2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潘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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