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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宗xx诉被告朱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宗xx。

被告朱xx。

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宗xx与被告朱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孩子朱政嘉的抚养权,变更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朱x宇(2009年5月8日变更为朱x嘉)。2004年6月29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现原告无住房,事实上儿子朱x嘉一直和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变更朱x嘉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原告宗xx与被告朱xx所生之子朱x嘉自2009年12月起随被告朱xx共同生活,原告自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朱x嘉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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