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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章a诉上海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男,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原告章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号×室,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王a,男,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上海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负责人陈a,经理。

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a、章a与被告上海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a、章a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在被告的居间介绍下购买上海市××区××路×号×室房屋,因被告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导致原告申请的银行贷款三次均未能审批通过,并且原告与房屋出售方先后签订三次买卖合同,原告因此遭受了购房成本上升和额外支付贷款服务费的损失。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被告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尚无法完成交易则应立即退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下同)10,000元,如被告未及时退还中介费10,000元,则应另外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元。后原告自行办理了贷款审批及产权过户,并就此向被告催讨其承诺退还的中介费、赔偿金及贷款服务费,但均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1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元;(三)被告返还原告贷款服务费1,600元。

被告上海A公司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为促成交易也付出了必要的劳动,故同意支付原告1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A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王a、章a佣金10,000元;

二、被告上海A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a、章a赔偿金3,000元;

三、如被告上海A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款项,则被告上海A公司除需支付上述金额外,还需支付原告王a、章a3,600元,原告王a、章a就该款项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四、原告王a、章a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被告上海A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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