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摩登汇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歧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歧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总经理。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雪芳,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禹斌、赖某某,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中山市摩登汇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以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上诉人中山市摩登汇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两上诉人各负担605元,两上诉人各自多缴纳的上诉费6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于小山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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