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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中山市摩登汇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摩登汇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歧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歧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总经理。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雪芳,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禹斌、赖某某,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中山市摩登汇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以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上诉人中山市摩登汇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两上诉人各负担605元,两上诉人各自多缴纳的上诉费6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于小山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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