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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a诉被告李a定金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李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委托代理人黄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区×村×号×室。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a与被告李a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a诉称:200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上海A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B分公司居间介绍就本市×村×号×室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在居间协议签订后,双方三次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但均因被告未能如期至居间方处而导致双方最终签约不成。2009年12月6日、12月25日,原告发函催促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均未回复。被告在收取原告交付的购房定金后,又违反居间协议的约定,要求提高首付款比例,后又以房价过低提出加价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多次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李a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a于2010年2月2日前向原告王a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李a向原告王a赔偿损失10,000元,该款由被告李a自2010年2月起至同年11月止,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分十期支付,每期付款时间为当月的15日前;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上述一、二、四项中的款项由被告李a付至原告王a的指定账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瑜华

书记员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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