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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男,侗族,公务员,住(略)。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行,地址:(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苗族,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侗族,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判长唐仲良

审判员魏莉云

人民陪审员郑良学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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