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了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固色剂、增稠剂、白胶浆等货物,累计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43,8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着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3,800元、支付工商查档费40元
被告确认欠款属实,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800元,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23,800元,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则有权就被告尚未支付的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丽宏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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