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
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4月1日至8月11日工资x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6日,原告进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4月1日,双方续签期限自2008年3月17日至2011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大棚大田生产部主任,月工资3002元。2009年4月下半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停发原告工资。2009年8月11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4月1日至7月工资x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及拖欠工资25%补偿金2626.75元。该会以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劳动争议案立案受理。截止2009年10月13日,该案未审结,也未办理中止、中断审理手续。同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胡某2009年4月至同年7月工资及补偿金计人民币x元。被告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2010年1月底前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被告于2010年2月底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未付,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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