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签订宽带接入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宽带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万元。协议签订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3万元给被告,但2008年4月原告改迁办公场所,被告未将原宽带服务停止,致使原告未使用该宽带而产生了费用x.4元。
另,原、被告于2008年7月就另一宽带签订宽带接入协议,合同总金额x元,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x元。但是被告并没有给付电信公司电信费,导致原告支付了x.8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x.2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x.6元。
被告辩称,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6元,具体给付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前给付x元,2009年11月30日前给付x元,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x.6元;
二、如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加付原告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损失x元,原告并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2163.98元,减半收取1081.99元,财产保全费965.6元,合计诉讼费2047.59元,由原告承担1023.79元,被告承担1023.8元,被告承担之款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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