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鲍某盗窃,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鲍某。1989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1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200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某某,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鲍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鲍某、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用塑料插片开门后入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某100,000余日元及苹果牌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其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笔记本电脑出售,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该笔记本电脑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经估价,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20元。

2009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鲍某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由被告人徐某某用塑料插片开门后,二人入室窃得被害人刘某某777牌指甲钳套装一套及IBM牌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二人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该笔记本电脑出售,谢某某明知该笔记本电脑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经估价,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50元,该指甲钳套装价值人民币60元。

2009年9月初,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用塑料插片开门后入室,趁被害人蔡某乙熟睡之际窃得人民币2,000元及金戒指等财物。

200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鲍某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由被告人徐某某用塑料插片开门后入室,窃得被害人崔某某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女式劳力士手表一只。

公诉机关当庭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有立功行为。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蔡某乙、崔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发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察笔录、搜查笔录;外汇兑换牌价表及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徐某某、鲍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内,只窃得日元5万余元,另日元5万余元是被告人鲍某给他的,鲍某兑换得人民币6,900余元后交给其,其又分给鲍某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否认给过被告人徐某某日元5万余元,称这次盗窃未参与,自己只是帮徐某换人民币,钱都给了徐,未分到过钱。

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用塑料插片开门入室后,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日元10万余元(折合人民币7,000余元)及苹果牌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笔记本电脑出售,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该笔记本电脑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经估价,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20元。

2009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鲍某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由被告人徐某某用塑料插片开门后,二人入室窃得被害人刘某某IBM牌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777牌指甲钳套装(缺件)一套,后二人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该笔记本电脑出售,谢某某明知该笔记本电脑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经估价,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50元,该指甲钳套装(缺件)价值人民币60元。

2009年9月初,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用塑料插片开门入室后,趁被害人蔡某乙熟睡之际窃得人民币2,000元及金饰品等财物。

200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鲍某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被告人鲍某在外望风,由被告人徐某某用塑料插片开门入室后,窃得被害人崔某某女式劳力士手表一块及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等。

另查明,2009年9月1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某、鲍某,并在被告人鲍某的暂住处缴获作案工具绿色塑料插片一片、777牌指甲钳套装(缺件)一套。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当天即带公安民警至被告人谢某某住处抓捕了被告人谢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蔡某乙、崔某某的陈述,证实家中失窃及被窃财物情况的事实;

2、证人朱某某的证词,证实2009年9月9日本市X路X弄X号X室失窃,并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徐某某、鲍某的事实;

3、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某,证实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住宅搜查中缴获作案工具绿色塑料插片一个、777牌指甲钳套装(缺件)一套的事实;

4、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证实在本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提取的可疑汗液指纹经比对检验,系被告人徐某某所留的事实;

5、部分被窃电脑的发票、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苹果牌x型笔记本电脑、IBM牌x型笔记本电脑及777牌指甲钳套装(缺件)的价值;

6、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汇兑换牌价表,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窃得的日元10万余元,按照2009年8月下旬的日元兑人民币牌价的平均值折合人民币7,000余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行为;

8、被告人徐某某、鲍某、谢某某历次供述等,相互印证本案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或单某入室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三名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某盗窃日元10万余元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曾多次供述在案,且有被告人鲍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等相印证,可予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某、鲍某、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谢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孙颖

审判员顾乃治

代理审判员陈陇生

书记员书记员曹亚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