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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汤某,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辩护人汤某未出庭,庭前向本院递交书面辩护词。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庭审查明,2011年4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刘XX被传销人员曹号骗至南阳市X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一传销窝点,后被告人黄某等人将刘XX拘禁于该传销窝点,并对其进行殴打。同年4月28日7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传销窝点时,将刘XX解救。同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赵某、黄XX等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剥夺公民个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系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后又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文军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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