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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北京金仙树木材经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瀛海盛兴建材商店业主,住(略)。

被告北京金仙树木材经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东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北京金仙树木材经营中心(以下简称金仙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2006年5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金仙树中心从原告段某某处购买钢材,总计货款x元,被告金仙树中心给原告段某某一张支票后,将钢材运走。事后,原告段某某被银行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故请求判令被告金仙树中心支付钢材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提供的被告金仙树中心的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查无下落,原告段某某又不能继续提供被告金仙树中心其他的联系地址,且原告段某某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某对北京金仙树木材经营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彬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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