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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济民三初字第110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强,于学亮,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孟某某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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