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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辖终字第2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审被告宗某甲,男,汉族,37岁,淄博市桓台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审被告宗某乙,男,汉族,37岁,淄博市桓台县X镇X村人,现住(略)。

上诉人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四初字第2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未和被上诉人逯某某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中也未加盖上诉人公章。认为被上诉人逯某某与原审被告宗某甲在合同中的约定,不能约束上诉人,应当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逯某某与原审被告宗某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现违约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系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宗某甲之间的约定管辖条款受理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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