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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XXX村第五村民组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及被上诉人彭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

代表人:陈XX,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X,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X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以下简称XXX第五村X组)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及被上诉人彭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X第五村X组于2009年3月13日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XXX村委会与被告彭XX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彭XX拆除违章建筑物,返还所占土地8.8亩;3、判令被告彭XX支付占地补偿款x元;4、判令被告彭XX支付土地复垦费x元。郾城区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XXX第五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10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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