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峰,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原告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嘉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且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被邮局退回,但是原告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嘉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临芳
人民陪审员王桂华
人民陪审员姚建敏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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