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肖XX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XX偿还申请执行人贺XX的借款本息x元,被执行人宋XX承担该款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宋XX已于2011年9月20日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庆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

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

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