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女,1982年生。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生。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草率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各自打工,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2007年腊月,被告将我打伤,我回娘家居住至今,请求与被告离婚,归还我嫁妆,并由被告赔偿我医疗费6039.29元。

被告马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少,结婚草率,婚后均外出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2007年2月16日,被告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住院,双方从此分居至今,原告2007年2月16日至2007年3月4日在山东省荷泽惠慈医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039.29元。审理中,原告主张部分个人财产未提交有效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证明、证人证言、住院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少,结婚草率,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又遭被告殴打,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因被被告打伤花去的医疗费用6039元,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嫁妆归其所有,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节恒

审判员郭春明

审判员高兴华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