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毛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丙江,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月4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毛某某支付x元押金及利息。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做出(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毛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丙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7日,张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毛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将承包三场十四连大光滩土地约77亩转包给乙方,转包期(2008年3月28日—2011年12月31日)共计四年,承包费直接交给原包方。二、乙方应向甲方交x元押金(注2008年3月22日交给甲方6000元,剩余押金x元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如果原包方未让乙方种够四年,又不退押金,又不让抵承包费,由甲方退还全部押金。四、如果乙方在承包期内,再次转包,甲方应提供与原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协议签订前,毛某某已先交给张某某6000元;协议签订当日,毛某某就下余的押金x元给张某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张某某壹万元整(¥x元)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毛某某在协议约定的土地上耕种了一年后不再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毛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将约定土地交给毛某某进行了耕种,毛某某应按约交付下余的押金x元。约定的交付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毛某某未按约交付下余押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某诉请毛某某交付押金x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该x元欠款是合同押金,并非借贷或买卖所欠,双方又未明确约定不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故张某某诉请毛某某承担欠款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毛某某反诉张某某违约,在自己转包时无法提供原包合同,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某某押金欠款x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毛某某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毛某某负担。

上诉人毛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我与张某某之间的协议应当解除,我不应支付张某某x元押金。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我与毛某某之间的协议不应解除,毛某某应支付我x元押金。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毛某某于2008年3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约将地交付毛某某耕种,毛某某也应依协议约定向张某某足额交付押金,其未交付下余押金,应承相应责任。毛某某要求解除协议,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上诉称应当解除协议、不应支付张某某x元押金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