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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株洲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株洲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经株洲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06)株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株洲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房产及其座落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于2010年1月1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又达成重新约定共同开发事宜,申请执行人株洲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2006)株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书面意见,经审查,该终结执行的意见,是申请执行人株洲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2)、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3)、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房产及其座落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终结对株洲仲裁委员会(2006)株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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