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网点长春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义科,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网点长春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网点长春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某宇

审判员 営U

代理审判员范国兵

书记员苏旭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