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
授权代表人博克.迪特(x),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丁某某、李某某、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收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吴盈
代理审判员范国兵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苏旭静
书记员孙璐琼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 営U
代理审判员范国兵
书记员苏旭静孙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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