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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金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2009年5月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上海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员期间,利用市场开拓、货款结算等职务便利,将从江都市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万家丁山华润店等单位收取的加盟店超市预付定金、货款合计人民币37,000余元私自截留后占为己有。

2009年5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家属配合下退缴人民币3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情况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查询、货款和定金收条、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能自愿认罪,并在家属的配合下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退赃款,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英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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