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男。
委托代理人秦志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谢×刚,男。
被告帅××,女。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诉讼前,经虹口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按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村××号××室房屋产权归被告谢×刚和原告谢×各半共有;
二、上海市X路××号第××座名义2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谢×及被告谢×刚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共有;
三、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世茂蝶湖湾花园1××号楼××房屋产权人归被告谢×刚和原告谢×各半共有;
四、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嘉隆星苑×栋××房屋产权归被告谢×刚与原告谢×各半共有。
五、被继承人姜××名下盐城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溧阳路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3365××、盐城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溧阳路营业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帐户(深圳)证券帐户号x××8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A17××32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一路证券营业部证券资金帐号x××5内资金及股票归原告谢×所有;
六、中国银行上海市大柏树支行内被继承人姜××名下帐户x内本息归原告谢×所有;
七、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修耘
书记员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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