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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男。

委托代理人王一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

第三人李×来,男。

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

二、原告支付被告60万元,于2010年1月18日支付36万元(已履行),余款24万元,自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止,每月20日前支付2万元;

如原告不按期履行,则原告偿付被告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未付金额计,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该款于2011年1月28日前履行;

三、原告在上海市X路××弄××号X室的产权份额归被告所有,由此所发生的产权变更费用由原告负担。

四、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内的财产归被告所有;

五、离婚后,被告迁出上海市X路××弄××号,迁至第三人李×来的上海市X路××弄××号X室处;

六、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燕

书记员陈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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