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军盛制衣有限公司与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军盛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X镇X村碧松山中大路东三行第二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仲伟,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德茂庄煤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波,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军盛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军盛公司)与被告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速达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芳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仲伟,被告必速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诉称:2007年6月30日,原告广州军盛公司与被告必速达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必速达公司负责将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的货物由北京运至莫斯科并负责清关;二、汽车和铁路运输特快为15-18天,普快为18-25天;三、慢陆运36-42天,如50天以后到货按海运价格计算,超过70天不到货按保价赔付;四、凡因被告必速达公司原因所造成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委托运输货物延误,被告必速达公司如超过协议规定天数,特快超过21天到达莫斯科按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给货当日的普快价格结算;普快从第26天算起,按每天每立方米3美金赔付,运输日期如超过45天按市场海铁价格750美元计算,超过60天按海运价格650美金计算;五、货物保值按每立方米总货值不得超过3000美金,保险费按2%缴纳;如出现70天未到货的情况,可按货物丢失赔偿处理。有保价的按保价赔付,无保价的按义保赔付,赔付处理在15天内完成,丢失货物的赔偿在国内以现金结算;五、约定的运费结算方式分为:正付:货物到达莫斯科后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发货人在北京付款;到付:货物到达莫斯科后,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收货人在莫斯科付款提货。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必速达公司为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承运货物,其中两单货物发生丢失情况:第一单:收货日期:2007年7月2日,运单号:x-14,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收货人:汪家庆,共装运货物14包,分别装在标号为S002#、S005#、S001#(1包)、S001#(7包)的包装中,其中S001#内装7包丢失,每包208条女装长裤,共计1456条,每条65元,价值x元;S002#内装3包丢失,每包208女装长裤,共计624条,每条65元,价值x元。第一单丢失货物总价值为x元。第一单中S005#和S001#货物于2007年12月5日到货,晚到112天但仍收取运费1300美金,按协议第四条约定运期超过60天的应按海运650美金计费为752美金,所以被告必速达公司多收运费548美金应当退回给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还要每天赔偿3美金共计388美金,两项合计936美金,按当日汇率为7.5:1,折合7020元;第二单:收货日期:2007年7月20日,运单号:x-11,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收货人:方共新,共装运货物11包,分别装在标号为8103#、8120#的包装中,总装女装长裤2205条,每条63元,第二单货物全部丢失,价值x元。

以上两单货被告必速达公司丢失货物应当赔付x元,退还运费及晚到赔偿费7020元。被告必速达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的总额为x元。由于被告必速达公司已经赔付x元,所以还应当赔偿原告广州军盛公司x元。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必速达公司赔偿损失x元;2、判令被告必速达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必速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原告广州军盛公司陈述丢失的货物数量与事实不符。第一单:收货日期:2007年7月2日,运单号:x-14,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收货人:汪家庆,共装运货物14包,分别装在标号为S002#、S005#、S001#、S001#的包装中,其中S001#的7包和S002#的3包,共10包丢失;第二单:收货日期2007年7月20日,运单号:x-11,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收货人:方共新,共装运货物11包,分别装在标号为8103#、8120#的包装中,丢失3包,其他的没有丢失,已被收货人领取,与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所述不符;二、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要求被告必速达公司按货物价值赔偿是错误的。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货物丢失按保价处理,货物保值按每立方米总货值不超过3000美金。被告必速达公司的计算方式是保价的总货值/总包数×丢失包数=赔偿金额,第一单保价的总货值是x美元,保险费243美元,总包数是14包,丢失10包,(x美元-243美元)/14包×10包=8505美元;第二单保价的总货值是7920美元,保险费158美元,总包数是11包,丢失3包,(7920美元-158美元)/11包×3包=2117美元;以上两单合计x美元,按照美元与人民币6.8:1的汇率,应为x.6元,被告必速达公司已支付原告广州军盛公司丢失货物赔偿金x元,因此,赔偿问题已经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0日,原告广州军盛公司与被告必速达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委托被告必速达公司托运货物从北京到莫斯科,并提供清关;二、汽车和铁路运输期限为特快15天-18天和普快18-25天内到达莫斯科(此期限是指货物从北京到莫斯科的时间,不包括外地到北京的时间);三、慢陆运36-42天,如50天以后到货按市场海运计算,超过70天不到货按保价赔付;四、凡因被告必速达公司原因所造成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委托运输货物的延误,被告必速达公司如超过协议规定天数,特快超过21天到达莫斯科按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给货当日的普快价格结算;普快从第26天算起,按每天每立方3美元赔付,运输日期如超过45天按市场海铁价格750美元计算,超过60天按海运价格650美元计算,如遇由于重大不可抗力引起的货物晚到(如战争,自然灾害及海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双方将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解决,晚到货物赔偿在莫斯科结算;五、货物保值按每立方米总货值不得超过3000美元,保险费按2%交纳;未交纳保险费的货物,按每立方米1000美金赔付;如出现70天未到货的情况,可按货物丢失赔偿处理。有保价的按保价赔付,无保价的按义保赔付,赔付处理在15天内完成,丢失货物的赔偿在国内以现金结算;六、货物运抵莫斯科后,被告必速达公司负责清关,并提前1天通知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在莫斯科的收货人,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有义务在接到被告必速达公司的通知后当日内提取货物,如因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原因没有提取货物,所产生的货物仓储费用及一切意外损失有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承担;七、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所托运的货物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装卸条件下的完好,并保证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八、运费结算方式:1、正付:货物到达莫斯科后,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发货人在北京付款;2、到付:货物到达莫斯科后,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收货人在莫斯科付款提货。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必速达公司为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托运了货物。其中两单货物发生丢失,具体情况为:一、运单x-14及对应称重单,发货日期为2007年7月2日,收货人为汪家庆,共14包货物,分别装在标号为S002#、S005#、S001#(1包)、S001#(7包)的包装中,其中S002#中装3包,体积为0.82立方米;S005#中装3包,体积为0.91立方米;S001#中装7包,体积1.97立方米;S001#中装1包,体积0.35立方米;该单货物总计4.05立方米;运费按每立方米1100美元,运单上表明运费总计4253美元;每立方米货物按3000美元保价,该单货物的总保价为x美元,保险费为243美元。

双方确认上述运单货物丢失10包,具为S002#中的3包和S001#中的7包,体积为2.79立方米。

此单S005#中的3包和S001#中的1包,体积1.26立方米,已于2007年12月5日运到目的地。

二、运单x-11及对应称重单,发货日期为2007年7月22日,收货人为方共新,共11包货物,分别装在标号为8103#、8120#的包装中,其中8103#中装5包,体积为1.22立方米;8120#中装6包,体积为1.42立方米;该单货物总体积为2.64立方米;运费按每立方米1100美元,总计2904美元;每立方米货物按3000美元保价,该单货物的总保价为7920美元,保险费158美元;

原告广州军盛公司陈述上述运单的货物全部丢失,被告必速达公司陈述丢失了8120#中的3包,此单其他货物没有丢失,被告必速达公司提交了一份2008年7月收货人方共新签字的确认单,该张单据写明此单差包数为3包,被告必速达公司对方共新的签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方共新没有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的授权不能代表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的意见。本院认为此单货物的收货人为方共新,其对丢失货物数量的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该单货物丢失8120#中的3包,体积为0.71立方米。

此单8103#中的5包、8120#中的3包,体积为1.93立方米,已送到目的地。

综上,上述两单丢失货物的总体积为3.5立方米,按每立方米3000美元保价计算,丢失货物的保价为x美元。另,2007年12月20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1:7.36,按此汇率计算,丢失货物的保价折合人民币x元。被告必速达公司已经给付原告广州军盛公司丢失货物赔偿款人民币x元。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未向被告必速达公司交纳上述两单货物的保险费401美元,折合人民币2951元,庭审中其同意保险费从丢失赔偿额中扣除。

上述两运单到达货物的体积为3.19立方米,因货物到达时间超过60天,按海运价格每立方米650美元计算,运费应为2073.5美元。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提出共计已支付被告必速达公司运费1300美元,被告必速达公司提出原告广州军盛公司仅支付运费1100美元。因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纳1300美元运费,故本院认定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共计向被告必速达公司交纳运费1100美元,未交纳保费。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认为被告必速达公司两单多收其运费548美元。经上述核算,被告必速达公司未多收取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运费。

对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提出运单x-14中被告必速达公司迟延运到的S005#中的3包和S001#中的1包,2007年12月5日到货,迟到112天,应赔付388美元,按2007年12月20日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2855.68元。被告必速达公司不认可货物晚到,且提出即使晚到也是原告广州军盛公司原因,但被告必速达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必速达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S005#中3包和S001#中1包,体积共计1.26立方米,迟延到货每天每立方米赔付3美元计算,被告必速达公司应赔付原告广州军盛公司3×112×1.26=423.4美元。

上述事实有货物运输协议、运单、称重单、确认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军盛公司与被告必速达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货物发生丢失及迟延到货,被告必速达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议中已约定有保价的按保价赔付,故对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要求按货物价值计算赔偿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双方协议约定赔付处理在15天内完成,本案货物的到达时间是2007年12月5日,故本院计算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赔付金额均以2007年12月20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因丢失货物的保价为人民币x元,按运输协议的约定,被告必速达公司应支付原告广州军盛公司丢失货物赔偿金x元,因被告必速达公司已支付丢失货物赔偿金x元,被告必速达公司还应向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支付丢失货物赔偿金2280元。因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未支付被告必速达公司两单货物的保险费,在庭审过程中,其同意保险费在丢失货物损失赔偿金中扣除,故应在丢失货物赔偿金中扣除两单保险费2951元,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未交纳的保险费用超过了被告必速达公司还应向其支付的丢失赔偿金,故被告必速达公司不需再向原告广州军盛公司支付丢失货物赔偿金,故对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要求被告必速达公司支付丢失货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算,被告必速达公司未多收取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运费,故对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要求被告必速达公司返还多收取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经本院核算,x-14运单中S005#中3包和S001#中1包货物迟延到货,原告广州军盛公司要求被告必速达公司支付上述货物迟延到货赔偿金388美元(折合人民币2855.68元)的诉讼请求,该数额未超过其可以请求的数额,故本院对原告广州军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州军盛制衣有限公司延迟到货赔偿金二千八百五十五元六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广州军盛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广州军盛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七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必速达货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芳芳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东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