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X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甬东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罗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海县X组X号。

上诉人X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的(2011)甬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X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工程的具体履行地,况且上诉人也不认为被上诉人履行过该工程;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X区XX,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X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X有限公司宁波市X路甬新河桥梁工程项目管理部于2007年12月28日盖章出具的《结算单》显示涉案工程的施工行为地在宁波市X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案件移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贤军

审判员傅新德

代理审判员张贝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卢秧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