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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

被告段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继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证。后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从2005年双方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我抚养小孩,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1995年2月生育女孩唐迎华。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2005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小孩唐迎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1000元(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享有探望小孩权利,原告负有协助义务。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继荣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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