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林,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某,男,38岁。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京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叶某某、何某某、曹某某达成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承建由三被告承包的鸿运小区一栋住宅楼的土建工程。后因种种原因无法再继续施工。原告找三被告进行决算后,由其工地会计出具证明条一张计款x元。此后,工人多次找原告讨要工钱,使原告有家不能回,无奈,原告找三被告讨要劳务费x元,但他们总以发包商未给他们结算为由拒不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支付原告x元,互负连带责任。
二、以上欠款于2010年春节前支付3万元,下余x元于2010年农历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三、关于钢筋工的一万元工资,待其讨要时由三被告负担。
四、其他双方无争执。
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元,由三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生
审判员王木森
审判员唐韬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高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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