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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2009年6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池某某,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取得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

1999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闽清县X镇X村其家中制造了一支猎枪,并用制式猎枪的弹壳自制了猎枪子弹27发。2000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又制造了一支猎枪。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给詹某某枪管及铁器让詹某某为其制造一支鸟铳,詹某某在闽清县X镇X村其家里为被告人陈某甲制造了一支鸟铳,被告人陈某甲付给詹某某几十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共制造了三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詹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及对枪支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09年6月3日晚,公安机关在闽清县X镇X村被告人陈某甲的住处查获一支鸟铳,该鸟铳系其祖上传下来由其保管的。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及对枪支的辨认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经教育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制造枪支是因处于农村环境而打猎使用,并没有将枪支用于犯罪或教唆他人非法制造枪支,也没有将所制造的枪支流散到社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切割机、手电钻、钳床各一台,切割片8片,铁角尺、游标尺、钢锯、锉刀各一把,钻针5条,黑火药0.3千克,铁仔0.5千克;以及猎枪3支,鸟铳1支,猎枪发射器1支,猎枪子弹27发,猎枪弹壳2枚予以没收,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美玲

人民陪审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孙昌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卞春灵

附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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